法院組織法 第51-6條 法規: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四章 最高法院 第51-6條 民事大法庭、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,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,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,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。民事大法庭、刑事大法庭之庭員,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、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。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,每庭至少應有一人,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