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組織法 第40條 法規: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三章 高等法院 第40條 高等法院設人事室,置主任一人,簡任第十職等,副主任一人,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;科員,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,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同一法院科員總額三分之一,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、人事查核等事項,並得分科辦事;科長,薦任第九職等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