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組織法 第31條 法規: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三章 高等法院 第31條 省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。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,增設高等法院分院;或合設高等法院;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,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