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組織法 第26條 法規: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二章 地方法院 第26條 地方法院設資訊室,置主任一人,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,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;資訊管理師,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,操作員,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;必要時得置設計師,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,以處理資訊事項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