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組織法 第25條 法規: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二章 地方法院 第25條 地方法院設會計室、統計室,各置主任一人,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;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,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、會計、統計等事項。直轄市地方法院會計室、統計室,必要時得分股辦事,均由佐理人員兼任,不另列等。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,得僅置會計員、統計員,均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