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組織法 第21條 法規: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二章 地方法院 第21條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,置主任及佐理員。主任,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;佐理員,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。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,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