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法規: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二章 地方法院 第19條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,置公證人及佐理員;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,置主任公證人。公證人,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;主任公證人,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;佐理員,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