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法規: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三章 高等法院 第33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,依附表之規定。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,由司法院定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