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: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4條 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,由院長決定之,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;各組、室職員於必要時,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