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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分類
司法
院本部
組織目
法官學院處務規程
第3條
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3條
法規:
法官學院處務規程
類別:
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
第3條
院長綜理本學院院務,並指揮
監督
所屬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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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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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條
第2條
本學院處理事務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依本規程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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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
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,由院長決定之,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;各組、室職員於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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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
本規程依法官學院(以下稱本學院)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2條
本學院處理事務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依本規程行之。
第4條
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,由院長決定之,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;各組、室職員於必要時,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。
第5條
本學院年度研習計畫應報請司法院核定。
第6條
主任秘書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四、重要會…
第7條
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年度研習計畫規劃之擬議。二、各項研習委員會會議之籌劃及執行。三、研習課程之安排。四、講座之延聘及…
第8條
學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研習人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。二、研習人員報到、上課之勤惰考查及請假。三、研習人員教室、寢室、…
第9條
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研習、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、研究機構合作。二、研習、進修課程、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。三…
第10條
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一、研習人員膳宿。二、文書之收發、分配、繕校及稽催。三、各項會議之籌劃及紀錄。四、檔案管理。五、一般…
第11條
人事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人事事項。
第12條
主計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第13條
組長、室主任承院長之命,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各組、室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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