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9條 法規:法官學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9條 本學院設主計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