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1條 法規:法官學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11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,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所需工作人員,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。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,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