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6條 法規: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十章 附則 第46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,應規定期限,其期限由司法院定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