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8條 法規: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八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38條 違反審判長、受命法官、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,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,經制止不聽者,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