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5條 法規: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八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35條 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代理訴訟,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,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