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7條 法規: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六章 其他人員之配置 第27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,置主任一人,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;並得置科員,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。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。最高行政法院設政風室,置主任一人,簡任第十職等;並得置科員,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。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