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4條少年調查官、少年保護官、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、組長之指揮監督。主任調查保護官、組長、少年調查官、少年保護官、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、法官之指揮監督。少年調查官、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