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法規: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六章 執行處 第42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、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,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,並作成書面通知單,連同所收款項、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,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