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法規: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:司法 › 院本部 ›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、法官 第21條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。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;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,由庭員資深者充之,資同由年長者充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