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9條 法規: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類別:立法 第9條 同黨團所屬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,得互換其所參加之委員會,並應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,以書面送人事處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