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5條 法規: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類別:立法 第5條 抽籤時,應合併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,依抽籤序號以每八位委員為一單位進行抽籤,未滿八位時,以一單位計。每一單位之委員會委員抽籤時,應於籤櫃中置放八個籤物;每一籤物上標示一委員會名稱,並不得重複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