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4條 法規: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類別:立法 第4條 人事處應依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報到先後,編排委員參加委員會之抽籤序號,並於開議日,將抽籤時間、地點、序號通知委員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