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10條 法規: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類別:立法 第10條 參加抽籤之委員,於每年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,得互換其所參加之委員會,並應簽名以書面送交人事處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