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議場規則 第2條 法規:立法院議場規則 類別:立法 第2條 議場中央舉行本院會議之場所為會場。會場內立法委員(以下簡稱委員)席次之排列,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條之規定,委員席對方正中設發言臺,發言臺後設主席臺,主席臺牆壁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