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條會議進行時,會場內應確保寧靜。委員席桌面設叫人鈴,以備委員按鈴通知會場幹事辦理交辦事項。發言臺上有人發言時,他人不得由臺前經過。非委員不得坐於委員席位,非列席政府首長不得坐於政府首長席位。會場幹事在會場內應穿著制服,佩帶識別證,以資識別,對於不坐於規定席位者有勸告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