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56條 法規:立法院議事規則 類別:立法 第九章 議事錄 第56條 院會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,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,並將速記錄印送全體委員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