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6條 法規: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:立法 第十一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第66條 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,由有關委員會審查;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。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解,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,說明後應即退席。請願文書在審查未有結果前,請願人得撤回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