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8條 法規: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:立法 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58條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,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、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,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