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6條 法規: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:立法 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56條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,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。前項出席人員,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,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;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。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出席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