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5條 法規: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:立法 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55條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,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,並經議決,方得舉行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