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4條 法規: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:立法 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54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,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。如涉及外交、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,以秘密會議行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