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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分類
立法
立法院職權行使法
第40條
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0條
法規:
立法院職權行使法
類別:
立法
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
第40條
立
法院
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,應咨送總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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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條
第39條
不信任案之表決,以記名投票表決之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,方為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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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條
不信任案未獲通過,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。
本章其他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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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條
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,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。
第37條
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,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,並不經討論,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。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…
第38條
不信任案於審查前,連署人得撤回連署,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;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。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,…
第39條
不信任案之表決,以記名投票表決之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,方為通過。
第41條
不信任案未獲通過,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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