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0條 法規: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:立法 第二章 議案審議 第10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,有一部分已經通過,其餘仍在進行中時,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,由出席委員提議,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經表決通過,得將全案重付審查。但以一次為限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