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第6條 法規: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類別:立法 第6條 在場委員於唱到姓名時,贊成者起立答曰:「贊成」,反對者起立答曰:「反對」,棄權者起立答曰:「棄權」;未答應者,應予重唱一次。依次唱名序及主席姓名時,免予唱名。主席表決權之行使,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後段之規定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