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: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類別:立法 第3條 本院設安全督導小組,由院長指定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,副秘書長為召集人。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現職人員派兼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