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: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類別:立法 第5條 本院會議、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之儲存紀錄永久保存。前項會議屬公開者,其錄音之儲存紀錄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,保存一個月;屬秘密者,保存一年。但錄音之儲存紀錄屬於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會議演講者,永久保存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