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第7條 法規: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類別:立法 第7條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、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、標語、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,並不得拒絕檢查。違反者,不得入場旁聽;已入場者,得強制其離場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