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法規: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:立法 第五章 附則 第33條 本院警衛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員警負責,依警察法規服務,並受本院之指揮、監督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