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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分類
立法
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
第7條
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
法規:
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
類別:
立法
第7條
本獎章之頒給,由本院國際事務處簽奉
院長
核定後公開頒給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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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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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條
本獎章之頒給,應附證書;頒給外國人者,得附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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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條
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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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
立法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表彰對促進本院與外國國會、政府、國際組織或團體間各項交流或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人士,特依獎章條例第…
第2條
對於國會交流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,得頒給國會榮譽獎章(以下簡稱本獎章):一、本院現任委員主動籌組成立本院與外國國會議員之聯…
第3條
本國人或外國人於下列領域之一,且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者,得頒給本獎章:一、有關自由、民主、人權、宗教或公共治理等領域。二、…
第4條
本獎章分為一等、二等、三等,除情形特殊者外,其頒給對象如下:一、一等獎章:外國元首、副元首、國會議長、副議長、本國院級機…
第5條
同一事蹟以頒給同等獎章一次為原則。
第6條
本獎章之頒給,應附證書;頒給外國人者,得附譯本。
第8條
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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