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國會外交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法規:立法院國會外交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:立法 第3條 本國人或外國人於下列領域之一,且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者,得頒給本獎章:一、有關自由、民主、人權、宗教或公共治理等領域。二、有關產業經濟、社會福利、公益慈善、衛生醫療環境等領域。三、有關教育、藝術、文化、體育等領域。四、其他對我國有重大卓越貢獻之領域。前項所稱本國人或外國人,除民間人士外,包含外國地方議會議長、副議長、議員或我國政府官員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