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: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類別:立法 第二章 委員研究室 第7條 為整理委員研究室,以供下屆委員使用之需要,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,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。委員於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,準用前項規定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