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: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類別:立法 第三章 貴賓室、會議室及會客室之使用登記與會客須知 第11條 依前條規定進入本會館之賓客,應至指定地點會客或洽公,不得任意擅入其他各區,如有違反規定,不聽制止者,警衛人員或會館職工得將其強制帶離本會館,以確保本會館人員及設備之安全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