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,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為:一、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。二、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。三、發言超過時間,不聽主席制止。四、未得主席同意,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。五、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。六、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。七、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。八、攜入危險物品。九、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。十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。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