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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分類
立法
立法委員行為法
第17條
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
法規:
立法委員行為法
類別:
立法
第四章 遊說及政治捐獻
第17條
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
遊說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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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條
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,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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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條
立法委員非依法律,不得收受政治捐獻。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,另以法律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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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條
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,在遊說法制定前,依本法之規定。前項所稱對政府遊說,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決策或…
第16條
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,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。
第18條
立法委員非依法律,不得收受政治捐獻。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,另以法律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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