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6條 法規:立法委員行為法 類別:立法 第四章 遊說及政治捐獻 第16條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,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