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4條 法規:立法委員行為法 類別:立法 第三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 第14條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,而受他人強暴、脅迫或恐嚇,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,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,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。前項保護辦法,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