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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分類
立法
立法委員行為法
第11條
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1條
法規:
立法委員行為法
類別:
立法
第三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
第11條
立法委員不得兼任
公營
事業機構之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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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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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條
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,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,不得以任何方式,對外洩漏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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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條
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,依憲法規定,享有免責權。
本章其他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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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條
立法委員應依法公開宣誓,並遵守誓詞,未經依法宣誓者,不得行使職權。
第9條
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。
第10條
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,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,不得以任何方式,對外洩漏。
第12條
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,依憲法規定,享有免責權。
第13條
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,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。
第14條
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,而受他人強暴、脅迫或恐嚇,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,得通知治安機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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