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4條 法規: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類別:立法 第4條 投票監察員之職務如左:一、於投票開始前,查點選票數目,監督發票員之分發選票。投票完畢後,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,並填具報告書。二、於投票開始前,當眾開驗票匭,並加鎖及封條。三、糾察秩序,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。發票員由本院議事處(以下簡稱議事處)派定,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,辦理有關發票事宜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