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3條 法規: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類別:立法 第13條 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,對於廢票之認定應共同決定;有爭議時,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。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,取決於選舉會議主席。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下:一、不用選舉會議發給之選票者。二、未加圈選者。三、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。四、不圈在候選人姓名上端,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。五、記入其他文字及符號者。六、圈後加以塗改者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