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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臺灣省政府 >> 組織目

法規章節: 第13條

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,主席得裁定一併送請相關機關參處。
如須付表決,應就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較遠者,依次付表決。
但關於人選、款項、時間、數字或其他無距離遠近性質者,依其提出之先後付表決,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,其餘主張無須付表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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