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條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,主席得裁定一併送請相關機關參處。如須付表決,應就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較遠者,依次付表決。但關於人選、款項、時間、數字或其他無距離遠近性質者,依其提出之先後付表決,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,其餘主張無須付表決。